為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促進汕頭市建筑產業現代化和產業轉型升級,實現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近日,汕頭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汕頭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的通知》(下稱《通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以部門規范性文件形式印發實施。
發展裝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變革,有利于節約資源能源、減少施工污染、提升勞動生產效率和質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推動建筑業形成完整產業鏈,推動智能建造和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是推進城鄉建設綠色發展和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國家、省、市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快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本次出臺《通知》,是圍繞市委、市政府“工業立市、產業強市”工作部署要求,加強促進建筑產業現代化轉型升級的重要舉措。
《通知》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履行全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工作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職能,加強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和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備案;市發展改革局在項目立項階段對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將實施裝配式建筑要求納入立項審批內容;市自然資源局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裝配式建筑年度計劃和目標任務,提供區域規劃意見;將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落實到供地方案、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土地拍賣公告、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各環節。
《通知》明確,全市采用裝配式建造的所有項目必須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要求。《通知》還明確,自施行之日起未取得項目立項批準或備案文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保障性住房達到一定建設規模應當采用裝配式建造;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公共設施、城市綜合管廊等項目應按“能做盡做”原則,建設內容中部分或全部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社會投資項目規劃按總建筑面積進行分類,在《關于印發汕頭市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的通知》(汕府辦〔2019〕56號)的基礎上按漸進式進行推廣的原則暫按30%(中心城區)和20%(非中心城區)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造;鼓勵其他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建設。
《通知》還提到,對符合條件的新建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容積率獎勵;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可享受低于采用傳統建造項目條件政策;在工程創優評優予以優先考慮;對購買已認定為裝配式建筑項目的消費者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并在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貸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傾斜,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已認定為裝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可適當上浮。
《通知》還配套了《汕頭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指引》《汕頭市裝配式建筑申報工作指南》,進一步細化工作流程。(來源: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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